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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强、于甲卫、王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2月20日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先强: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强、于甲卫、王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12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9.6%执行;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6%上浮30%执行。已付利息20219.45元从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于甲卫、王玉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于甲卫、王玉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先强追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先强、于甲卫、王玉英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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