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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第二前进机械厂诉临沂和颐制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13日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临沂和颐制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第二前进机械厂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1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第二前进机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7.5元,由原告山东第二前进机械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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