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孝钢诉石丽成、临沂欧瑞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庞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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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3日 |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丽成、临沂欧瑞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庞娇娇: 本院对原告王孝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九曲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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