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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6日

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收取诉讼费。

二、诉讼费由原告、申请人在收到预交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七日内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案件费、申请费按《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计算交纳,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或规定执行。

1、财产案件受理费

级别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不超过1万元的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

0.0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

0.0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

0.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

0.0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

0.0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

0.0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0.0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

0.0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的

0.005

41800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数×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2、申请执行费

级别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100

2

1万元及以下的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

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

0.01

2400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0.005

27400

6

超过1000万元的

0.001

67400

执行费=执行标的额×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3、申请保全费

级别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0.001

20

3

超过10万元的

0.0005

520

4

最多不超过5000

保全费=保全标的额×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方法为:收费数=标的数×费率+增加数。

(二)关于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授权各省在范围内确定各自具体收费标准的情形,我省具体规定为:

1、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2、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按照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3、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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