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 讼 常 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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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6日 | ||
民事 诉 讼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继承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五、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审限为3个月。 行政 诉 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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