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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须 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6日

  一、立案流程:

  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立案审查窗口,审查法官批注处理后,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单据到交费银行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步,持交费回单到立案审查窗口办理立案登记手续,转至排期、送达窗口;

  第三步,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办理诉讼材料送达手续。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全部资料均应提供A4纸格式)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起诉状正副本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蓝黑、黑色),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原告如需委托代理人的,须递交诉讼委托书,诉讼委托书权限部分必须写具体,如系全权委托,即要填写: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调解书,提起反诉或上诉;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5、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

  1、结婚证复印件。无结婚证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需注明财产价值、品牌;涉及房产,应提供房产凭证复印件;

  3、起诉离婚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告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由单位加盖公章;

  4、诉讼请求应表明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住房等的意见;

  5、事实与理由中应写明何时登记结婚,婚生子女身份、婚后夫妻感情等情况。

  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

  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二)执行立案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并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及加盖业务庭章,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填写“放弃、变更、和解、收取款项”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恢复执行的,直接与原执行人联系。

  (三)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支付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4、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间存在简单、明确法律关系,且债权债务数额已确定、到期的材料复印件,该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

  (四)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供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捺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及票据复印件并附票据丢失过程说明。

  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申请人凭案件受理缴费通知到缴费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立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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